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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查收,并即时转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处理落实,现已办结回复,特将回复结果告知如下:
根据《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及《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犬、猫调运由所在辖区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犬、猫检测的样品由货主采集并送样(具体采样要求按照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货主凭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证明根据到达的目的地不同,最长有效期为7天。申报检疫除需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还需要提供狂犬病免疫信息等,货主为犬养殖场的,还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野生犬、猫科需提供相关证明。
(中原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5号,联系电话:61280319,传真:68556632)
感谢您对市长电子信箱工作的信任和支持,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2020-07-15 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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